第2种观点: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如下: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即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相关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2、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第二审程序中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在于切实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不得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和未被提起抗诉的被告人刑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
第2种观点: 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如下:1、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即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管被告人一方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人的刑罚。相关法律一方面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个条件即上诉不加刑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只有被告方上诉的情况下,另一方面又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被告可加重其刑罚;2、除被告方上诉权人外的其他上诉权人的上诉或人民抗诉的案件,二审人民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3、但是,对于一些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如果明显的与上诉不加刑原则相违背,也应加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第3种观点: 对于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内购包括《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减刑的,不得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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