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一、指定管辖有哪三种情形1、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是:(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指定管辖有什么条件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第1种观点: 指定管辖有三种情况,具体如下: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等;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一、变更被告需要改变管辖法院时怎么办因被告的变更而出现的管辖法院需要改变的情形时,原先受理此案的法院对该案就不具有管辖权,依法应当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的条件是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受理该案;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被认为对案件有管辖权;受移送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指定管辖一般适用于哪两类刑事案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中适用指定管辖的两类案件分别是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和原来有管辖权的法院不适宜或者不能审判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层报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其管辖的案件移送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管辖:指诉讼上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以及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的分工和权限。所属辖区:所归属的管辖区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管辖不明的情况,诸如刑事案件发生在两个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的行政区划没有确切的界限,犯罪地不能确定,这样形成互争管辖或互相推诿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情况,包括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的案件,因案件在该人民法院审判受到严重干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9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1种观点: 指定管辖适用情况具体如下: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2)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3)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指定管辖的注意事项具体如下: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3、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具体如下:(1)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2)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4、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一、指定管辖有哪三种情形1、指定管辖的三种情形是:(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和事实上的原因;(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指定管辖有什么条件1、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不适宜办理,由其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2、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因审查调查阻力、干扰较大主动提出的;3、案件重大、复杂,有管辖权的纪委监委办案力量不足;4、下级纪委监委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提请共同的上级纪委监委指定的;5、上级纪委监委认为有必要指定管辖的。具备上述情形之一,需要指定管辖的,应由上级纪委监委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按程序报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上级纪委监委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分别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和原管辖的纪委监委,上级纪委监委将其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纪委监委管辖的,只需要送达接受指定的纪委监委即可。
第1种观点: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审判人员全部被申请回避)和事实上的原因(如自然灾害等)。3、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应逐级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第37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约定管辖与法定管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3种观点: 指定管辖,是指裁定管辖的一种。上级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法院受理。目的在于防止和解决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的争议。产生指定管辖的情况有管辖区域的界限不明或行政区划发生变动;由于事实或法律原因,使原管辖权法院不能受理,或审理某一特定案件将发生重大障碍;对管辖权的法律规定产生不同理解。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