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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属于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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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都属于受案范围。人民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第2种观点: 司法案件属于司法案件。司法案件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机关一般是指人民和人民,从广义上理解也可以包括机关、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卫部门、监狱等负责刑事侦查的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的内涵和职能,既不是上面所述广义的,也不是狭义的,而是对司法工作进行行政管理的专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是各级的组成部分。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纠纷产生的诉讼,主要指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案件,也包括婚姻、家庭等人身方面的案件。比如合同违约,离婚,财产继承,人身损害等。自诉案件有以下几类: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1、故意伤害罪;2、非法侵入住宅罪;3、侵犯通信自由罪;4、重婚罪;5、遗弃罪;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人民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集资纠纷案件,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为生产、经营、建房而向职工集资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未经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乱集资活动而引发的纠纷案件。2、以“买卖”形式进行的非法“传销”活动而引起的纠纷案件。3、因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变动而引起的房地产纠纷案件。4、因企业改制或者企业效益不好等原因出现的企业整体拖欠职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以及因劳动制度改革而出现的职工下岗纠纷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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