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2、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3、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4、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5、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6、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为违规经商办企业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廉洁自律制度,所以要受到以上规制。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1种观点: 商务局。营商局主要是负责政府系统营商环境的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好政府委派的任务。各地方有各地方的营商局,职务可能有些有所不同,但大家都是为了人民而服务的。【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根据情节严重性进行界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商办企业的,拥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者证券的,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都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终将得不偿失。“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运营商归通管局(通讯管理局)、工信部、中组部管理。通管局负责对运营商平时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工信部负责对运营商发牌照,中组部负责管理运营商的人员。法律客观:《电信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们国内目前的证券期货交易,采用的都是竞价交易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做市商制度是一种市场交易制度,由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充当做市商,不断地向投资者提供买卖价格,并按其提供的价格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以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与投资者进行交易,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实现一定利润。简单说就是:报出价格,并能按这个价格买入或卖出。它是不同于竞价交易方式的一种证券交易制度,一般为柜台交易市场所采用。做市商通过这种不断买卖来维持市场的流动性,满足公众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做市商通过买卖报价的适当差额来补偿所提供服务的成本费用,并实现一定的利润。法律依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管理规定》 第二条 做市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银行间市场开展做市业务,享有规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金融机构。做市业务是指做市商在银行间市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报出做市券种的现券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现券买卖市场实行市商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为违规经商办企业侵犯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违反了廉洁自律制度,所以要受到以上规制。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一)项 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经商办企业的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2、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3、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4、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5、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6、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经商办企业的定义为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重点在于通过出资,参与企业经营。经商办企业是指,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等等。个人不是法人,但是个人又参与商业性的经营活动,就算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包含两部分内容,金山合办企业等等。经商办企业认定的标准为:1、经营场所。企业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这一点不止体现在一般纳税人申请上,在进行工商注册时,也有此要求,因此,一般来说,企业都会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即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地址;2、年销售额。企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另外,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这里所说的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3、会计核算。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综上所述,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的就算是经商办企业,经商办企业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1种观点: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法经商办企业等。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盈利。我国法律规章,违反有关规章从事营利活动,经商办企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章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章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法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章处置。违反有关规章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章处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市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2、正局职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3、局级副职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4、市委政法委、公检法系统市管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子女及其配偶可在遵守“四不规定”前提下经商办企业;5、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地区经商办企业,6、不得与领导干部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经商办企业的;(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严禁党政机关经商办企业的总目标是为企业创造自主经营、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总原则是政企分开、官商分离;总要求是不允许运用手中的权力,违反党和国家的规定去经营商业,兴办企业,谋取私利,与民相争。二、不得经商办企业的党政机关,不仅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而且包括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三、党政机关与企业彻底脱钩,是指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1、企业不得兼有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职能。2、企业在财务上与机关脱钩,不接受部门名义的投资、入股,不向机关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不为机关报销各种费用。3、党政干部交流到企业工作要符合规定,从严审批。4、企业不得冠以党政机关的名称,不得挂靠在机关。法律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第四条 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